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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805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8059號
債 權 人
昶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麗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非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
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查報原因事實中之兩筆貨款之釋明資料(如簽收單、出貨單)。

㈡請敘明狀附發票四紙與本案之關聯性。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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