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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839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393號

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代理人
鮑澤仁
債務人
宏瑋興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林煜祿即林福安
法定代理人
債務人
闕品莉即闕錦芳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柒萬伍仟零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九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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