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843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8437號
- 債權人
- 凱仲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殷朝川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景強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
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景強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是否為張展?若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並補其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地址,及其公司登記事項卡、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陳報債務人購買「PU皮」及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簽收單)。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