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84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8441號債 權 人 元富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進益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隆昌印刷電路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票號HA4380474、HA4380494之票面金額為何?(因聲 請狀附件支票影本與聲請狀之請求原因事實欄所載金額不符。) ㈡請確認105年11月帳款金額為何?(因請求原因事實105年 11月帳款金額604,383元與所附證物105年11月2日統一發 票金額575,603元二者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