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844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8441號
- 債權人
- 元富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進益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隆昌印刷電路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票號HA4380474、HA4380494之票面金額為何?(因聲請狀附件支票影本與聲請狀之請求原因事實欄所載金額不符。)
㈡請確認105年11月帳款金額為何?(因請求原因事實105年11月帳款金額604,383元與所附證物105年11月2日統一發票金額575,603元二者不符。)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