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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84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30 日
  • 法定代理人
    王進益

  • 原告
    元富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隆昌印刷電路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8441號債 權 人 元富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進益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隆昌印刷電路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票號HA4380474、HA4380494之票面金額為何?(因聲 請狀附件支票影本與聲請狀之請求原因事實欄所載金額不符。) ㈡請確認105年11月帳款金額為何?(因請求原因事實105年 11月帳款金額604,383元與所附證物105年11月2日統一發 票金額575,603元二者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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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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