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84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8442號債 權 人 王進益即保信企業社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隆昌印刷電路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查報請求金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總金額 有加總錯誤之情)。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