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88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0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8813號債 權 人 張坤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澄嶧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一、請具狀確認本件請求之相對人為何人?是否有包括楊長欽?如有,並請陳報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提出釋明資料。(卷 附支票之發票人為澄嶧股份有限公司,不得為個人之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書記官 林玉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