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8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885號債 權 人 樂比舒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月心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冠良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查報利息起算日之依據(據台端所提退票理由單所載,退 票日分別係民國105年12月2日、105年12月6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