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89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8984號債 權 人 王菁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謝承翰即益將車業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利息起算日自106年3月28日起算之依據為何? ㈡提出債務人借款100萬元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款契約書、借據等)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書記官 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