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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899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8993號

債權人
谷綠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吳清昆即新程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債務人新程企業社之負責人及組織型態登記資料。

㈡請提出債務人吳清昆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若新程企業社之現負責人並非「吳清昆」,請確認本件債務人為何人,並提出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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