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89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8993號債 權 人 谷綠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吳清昆即新程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本件債務人新程企業社之負責人及組織型態登記資料。 ㈡請提出債務人吳清昆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 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若新程企業社之現負責人並非「吳清昆」,請確認本件債務人為何人,並提出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