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899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8993號
- 債權人
- 谷綠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世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吳清昆即新程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債務人新程企業社之負責人及組織型態登記資料。
㈡請提出債務人吳清昆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若新程企業社之現負責人並非「吳清昆」,請確認本件債務人為何人,並提出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