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909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9090號
- 債權人
- 林彩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秋子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林秋子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法律依據(查發票人為茂勝鑫鑄煉股份有限公司,非林秋子個人簽發)。
㈡陳報附表發票人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㈢確認利息起算日自105年5月27日起算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具狀更正(查應自提示日105年6月21日起算利息)。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