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90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9090號債 權 人 林彩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秋子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陳報林秋子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法律依據(查發票人為茂勝鑫鑄煉股份 有限公司,非林秋子個人簽發)。 ㈡陳報附表發票人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㈢確認利息起算日自105年5月27日起算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具狀更正(查應自提示日105年6月21日起算利息)。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書記官 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