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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909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9090號

債權人
林彩惠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秋子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且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及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10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陳報林秋子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法律依據(查發票人為茂勝鑫鑄煉股份有限公司,非林秋子個人簽發)。㈡陳報附表發票人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㈢確認利息起算日自105年5月27日起算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具狀更正(查應自提示日105年6月21日起算利息)。」,該裁定已於106年4月17日寄存送達於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新平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債權人迄未補正,揆諸前揭規定,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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