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90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9090號債 權 人 林彩惠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秋子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且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及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10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陳報林秋子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法律依據(查發票人為茂勝鑫鑄煉股 份有限公司,非林秋子個人簽發)。㈡陳報附表發票人是否 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㈢確認利息起算日自105年5月27日起算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具狀更正(查應自提 示日105年6月21日起算利息)。」,該裁定已於106年4月17 日寄存送達於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新平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債權人迄未補正,揆諸前揭規定,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書記官 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