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91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912號
- 債權人
- 金子圓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涵妮
- 債權人
- 岡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涵妮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簡宜純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純依票據關係聲請對債務人簡宜純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其據以請求之本票3紙(票號:WG2047178、WG2047179、WG2047180)為記名票據,執票人應以背書之連續證明其權利,票據法第37條第1項定有明文,同法第124條本票準用上開規定。上開本票為背書不連續,依前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請求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