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920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9208號
- 債權人
- 吳振名
- 債務人
- 笙鈦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呈顥
- 債務人
- 張呈顥
一、債務人笙鈦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執票人不於票據法第130條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或不於拒絕付款日或其後五日內,請求作成拒絕證書者,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票據法第132條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依據票據關係聲請對債務人張呈顥發支付命令,惟查,系爭支票發票日為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一日,執票人即債權人提示日為一百零六年三月九日,顯逾票據法第130條所定期限「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市)區內者,應於發票日後七日內,為付款之提示」,有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在卷可稽,是以,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就系爭支票,對於發票人以外前手即張呈顥,已喪失追索權,其聲請對張呈顥核發支付命令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笙鈦有限公司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笙鈦有限公司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