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92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9233號債 權 人 梁月娥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學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李明賢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陳報本件請求究為票據關係或借貸及租賃關係。 ㈡倘為票據關係,應補正: ①票號TCA1035523之支票指定受款人為富剛科技有限公司,請補背書連續釋明,並提出支票背面影本到院參辦。②請確認請求標的金額㈠235萬元及㈢之3萬元之利息起算日是否有誤?(應各自提示日起算) ③釋明得依票據關係向李明賢請求之依據。 ㈢倘為借貸及租賃關係,應補正: ①雙方約定利息利率為年息6%之釋明。(若未約定,則應 以法定利率5%為計算) ②請求標的㈠235萬元之計算式。 ③利息得再請求利息之依據。(依民法第207條規定,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 ④請陳報他人承租債權人所有大樓外牆廣告之釋明文件。⑤釋明就租金債權得請求學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李明賢連帶給付之依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書記官 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