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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923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9233號

債權人
梁月娥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學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李明賢發支付

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本件請求究為票據關係或借貸及租賃關係。

㈡倘為票據關係,應補正:

①票號TCA1035523之支票指定受款人為富剛科技有限公司,請補背書連續釋明,並提出支票背面影本到院參辦。

②請確認請求標的金額㈠235萬元及㈢之3萬元之利息起算日是否有誤?(應各自提示日起算)

③釋明得依票據關係向李明賢請求之依據。

㈢倘為借貸及租賃關係,應補正:

①雙方約定利息利率為年息6%之釋明。(若未約定,則應以法定利率5%為計算)

②請求標的㈠235萬元之計算式。

③利息得再請求利息之依據。(依民法第207條規定,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

④請陳報他人承租債權人所有大樓外牆廣告之釋明文件。

⑤釋明就租金債權得請求學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李明賢連帶給付之依據。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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