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923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9233號
- 債權人
- 梁月娥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學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李明賢發支付
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本件請求究為票據關係或借貸及租賃關係。
㈡倘為票據關係,應補正:
①票號TCA1035523之支票指定受款人為富剛科技有限公司,請補背書連續釋明,並提出支票背面影本到院參辦。
②請確認請求標的金額㈠235萬元及㈢之3萬元之利息起算日是否有誤?(應各自提示日起算)
③釋明得依票據關係向李明賢請求之依據。
㈢倘為借貸及租賃關係,應補正:
①雙方約定利息利率為年息6%之釋明。(若未約定,則應以法定利率5%為計算)
②請求標的㈠235萬元之計算式。
③利息得再請求利息之依據。(依民法第207條規定,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
④請陳報他人承租債權人所有大樓外牆廣告之釋明文件。
⑤釋明就租金債權得請求學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李明賢連帶給付之依據。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