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94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9451號債 權 人 恩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文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易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陳報債務人法定代理人之正確姓名(究為李明「勳」或李 明「勲」)。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書記官 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