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97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9701號債 權 人 高進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基邦 債 務 人 楊志新即順宇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萬壹仟壹佰零叁元,及其中㈠新臺幣壹拾萬玖仟陸佰零叁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柒拾玖萬壹仟伍佰元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06年度司促字第9701號│ ├──┬────────────┬───────────┬───────────┬───────────┤ │編號│ 發 票 日 │ 金 額 │提示日 即 利 息 起算日│ 支 票 號 碼 │ │ │ │ 新 臺 幣 │ │ │ ├──┼────────────┼───────────┼───────────┼───────────┤ │001 │106年1月30日 │284,500元 │106年2月6日 │NQ0068651 │ ├──┼────────────┼───────────┼───────────┼───────────┤ │002 │106年2月28日 │213,000元 │106年3月1日 │NQ0068675 │ ├──┼────────────┼───────────┼───────────┼───────────┤ │003 │106年3月31日 │294,000元 │106年3月31日 │NQ0070211 │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書記官 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