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970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9701號
- 債權人
- 高進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基邦
- 債務人
- 楊志新即順宇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萬壹仟壹佰零叁元,及其中㈠新臺幣壹拾萬玖仟陸佰零叁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柒拾玖萬壹仟伍佰元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06年度司促字第9701號│├──┬────────────┬───────────┬───────────┬───────────┤│編號│ 發票日│ 金額 │提示日 即 利 息 起算日│支 票 號 碼││││新 臺 幣│││├──┼────────────┼───────────┼───────────┼───────────┤│001 │106年1月30日│284,500元 │106年2月6日 │NQ0068651 │├──┼────────────┼───────────┼───────────┼───────────┤│002 │106年2月28日│213,000元 │106年3月1日 │NQ0068675 │├──┼────────────┼───────────┼───────────┼───────────┤│003 │106年3月31日│294,000元 │106年3月31日│NQ0070211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