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97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978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元右富醫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振哲 代 理 人 徐偉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全弘國際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 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積欠貨款新臺幣(下同)501,350元 ,且相對人之負責人所簽發面額500,000元之支票亦遭存款 不足而退票,經本公司業務人員向相對人催討,未獲置理,為此聲請支付命令等語,惟依卷證資料尚欠缺聲請人有委任代理人核發支付命令及聲請人對相對人有債權存在之釋明文件,經本院以裁定通知聲請人定期補正,迄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故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