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97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9790號債 權 人 海派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宸翎 代 理 人 張鴻欣律師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何金峰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對債務人何金峰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戶籍資料現登記於臺中市北區戶政事務所,此有附卷之戶籍資料可稽,此需依公示送達方式為之,揆諸上開法條之規定,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書記官 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