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979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9790號
- 債權人
- 海派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宸翎
- 代理人
- 張鴻欣律師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何金峰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對債務人何金峰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戶籍資料現登記於臺中市北區戶政事務所,此有附卷之戶籍資料可稽,此需依公示送達方式為之,揆諸上開法條之規定,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