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催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0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11號聲 請 人 皇榤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燿州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確認系爭支票之正確票據號碼之英文字母究為「ER」抑或「ZR」?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