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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催字第11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0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11號

聲請人
皇榤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燿州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確認系爭支票之正確票據號碼之英文字母究為「ER」抑或「ZR」?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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