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催字第1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14 日
- 法定代理人黃聖詠
- 原告鑫豐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143號聲 請 人 鑫豐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聖詠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系爭支票(票據號碼:ZH0968630號)之支票受款人名 稱是否有誤(如附件)?如有錯誤,請盡速至付款行庫更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並提出更正後之掛失止付通知書影本( 影本須加蓋銀行戳章)過院參辦。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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