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催字第3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0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371號聲 請 人 鼎森製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鎮全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說明系爭支票(票據號碼:TC0162530號)遺失過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