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催字第4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441號聲 請 人 凱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季枝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系爭股票之至股票發行公司或股務代理公司辦理掛失通知之最新證明文件正本。(原呈掛失證明已逾5日辦理公示催告) 二、請確認附表編號1股票之股票號碼是否正確。(台端聲請狀 所載與掛失證明不符)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