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催字第5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525號聲 請 人 元和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燕芝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止付之通知。但應於提出止付通知後五日內,向付款人提出已為聲請公示催告之證明,票據法第1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遺失支票(票據號碼:AJ0348813號)一紙,求為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云云,並提出支票票據掛失 止付通知書副本一件為證明。經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下 同)106年6月8日具狀聲請公示催告,經核其提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為付款銀行於106年6月1日所出具,聲請公示催 告已逾掛失後5日,是以,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聲請人其據 之聲請公示催告,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本件聲請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