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6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催字第609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609號

聲請人
龍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素津
聲請人
莊孟勳

上當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20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確認本件聲請人為何人」,此項裁定已於106年7月25日寄存於臺中市政府第一分局公益派出所,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惟查,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