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催字第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63號聲 請 人 欣于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世文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系爭支票(票據號碼:JD5099431號)之發票人公司正 確名稱究為「啟」發塑膠廠股份有限公司抑或「啓」發塑膠廠股份有限公司?(台端所載與經濟部登記資料不符)如為「啟」,請盡速與付款行庫連絡更正發票人欄,並提出更正後之掛失止付通知書影本(影本須加蓋銀行戳章)過院參辦。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