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催字第83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834號
- 聲請人
- 邱泉順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景政
上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將本裁定登報(全國版)。
三、持有附表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九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支票附表: 106年度司催字第834號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暨 負 責 人 │ │ │ (新臺幣) │ │ │├──┼─────────┼────────────┼──────┼──────┼──────┼──┤│001 │邱泉順企業有限公司│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潭子分行│106年10月6日│15,000元 │ZF7957835 │ ││ │邱景政 │ │ │ │ │ │├──┼─────────┼────────────┼──────┼──────┼──────┼──┤│002 │邱泉順企業有限公司│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潭子分行│106年11月6日│15,000元 │ZF7957836 │ ││ │邱景政 │ │ │ │ │ │├──┼─────────┼────────────┼──────┼──────┼──────┼──┤│003 │邱泉順企業有限公司│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潭子分行│106年12月6日│15,000元 │ZF7957837 │ ││ │邱景政 │ │ │ │ │ │├──┼─────────┼────────────┼──────┼──────┼──────┼──┤│004 │邱泉順企業有限公司│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潭子分行│107年1月6日 │15,000元 │ZF7957838 │ ││ │邱景政 │ │ │ │ │ │├──┼─────────┼────────────┼──────┼──────┼──────┼──┤│005 │邱泉順企業有限公司│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潭子分行│107年2月6日 │15,000元 │ZF7957839 │ ││ │邱景政 │ │ │ │ │ │├──┼─────────┼────────────┼──────┼──────┼──────┼──┤│006 │邱泉順企業有限公司│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潭子分行│107年3月6日 │15,000元 │ZF7957840 │ ││ │邱景政 │ │ │ │ │ │├──┼─────────┼────────────┼──────┼──────┼──────┼──┤│007 │邱泉順企業有限公司│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潭子分行│107年4月6日 │15,000元 │ZF7957841 │ ││ │邱景政 │ │ │ │ │ │├──┼─────────┼────────────┼──────┼──────┼──────┼──┤│008 │邱泉順企業有限公司│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潭子分行│107年5月6日 │15,000元 │ZF7957842 │ ││ │邱景政 │ │ │ │ │ │├──┼─────────┼────────────┼──────┼──────┼──────┼──┤│009 │邱泉順企業有限公司│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潭子分行│107年6月6日 │15,000元 │ZF7957843 │ ││ │邱景政 │ │ │ │ │ │├──┼─────────┼────────────┼──────┼──────┼──────┼──┤│010 │邱泉順企業有限公司│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潭子分行│107年7月6日 │15,000元 │ZF7957844 │ ││ │邱景政 │ │ │ │ │ │├──┼─────────┼────────────┼──────┼──────┼──────┼──┤│011 │邱泉順企業有限公司│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潭子分行│107年8月6日 │15,000元 │ZF7957845 │ ││ │邱景政 │ │ │ │ │ │├──┼─────────┼────────────┼──────┼──────┼──────┼──┤│012 │邱泉順企業有限公司│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潭子分行│107年9月6日 │15,000元 │ZF7957846 │ ││ │邱景政 │ │ │ │ │ │├──┼─────────┼────────────┼──────┼──────┼──────┼──┤│013 │邱泉順企業有限公司│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潭子分行│107年10月6日│15,000元 │ZF7957847 │ ││ │邱景政 │ │ │ │ │ │├──┼─────────┼────────────┼──────┼──────┼──────┼──┤│014 │邱泉順企業有限公司│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潭子分行│107年11月6日│15,000元 │ZF7957848 │ ││ │邱景政 │ │ │ │ │ │├──┼─────────┼────────────┼──────┼──────┼──────┼──┤│015 │邱泉順企業有限公司│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潭子分行│107年12月6日│15,000元 │ZF7957849 │ ││ │邱景政 │ │ │ │ │ │├──┼─────────┼────────────┼──────┼──────┼──────┼──┤│016 │邱泉順企業有限公司│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潭子分行│108年1月6日 │15,000元 │ZF7957850 │ ││ │邱景政 │ │ │ │ │ │├──┼─────────┼────────────┼──────┼──────┼──────┼──┤│017 │邱泉順企業有限公司│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潭子分行│108年2月6日 │15,000元 │ZF7957851 │ ││ │邱景政 │ │ │ │ │ │├──┼─────────┼────────────┼──────┼──────┼──────┼──┤│018 │邱泉順企業有限公司│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潭子分行│108年3月6日 │15,000元 │ZF7957852 │ ││ │邱景政 │ │ │ │ │ │├──┼─────────┼────────────┼──────┼──────┼──────┼──┤│019 │邱泉順企業有限公司│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潭子分行│108年4月6日 │15,000元 │ZF7957853 │ ││ │邱景政 │ │ │ │ │ │├──┼─────────┼────────────┼──────┼──────┼──────┼──┤│020 │邱泉順企業有限公司│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潭子分行│108年5月6日 │15,000元 │ZF7957854 │ ││ │邱景政 │ │ │ │ │ │├──┼─────────┼────────────┼──────┼──────┼──────┼──┤│021 │邱泉順企業有限公司│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潭子分行│108年6月6日 │15,000元 │ZF7957855 │ ││ │邱景政 │ │ │ │ │ │├──┼─────────┼────────────┼──────┼──────┼──────┼──┤│022 │邱泉順企業有限公司│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潭子分行│108年7月6日 │15,000元 │ZF7957856 │ ││ │邱景政 │ │ │ │ │ │├──┼─────────┼────────────┼──────┼──────┼──────┼──┤│023 │邱泉順企業有限公司│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潭子分行│108年8月6日 │15,000元 │ZF7957857 │ ││ │邱景政 │ │ │ │ │ │├──┼─────────┼────────────┼──────┼──────┼──────┼──┤│024 │邱泉順企業有限公司│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潭子分行│108年9月6日 │15,000元 │ZF7957858 │ ││ │邱景政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附記:(本附記內容不必刊登)★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先行核對上列附表及聲請人姓名,確認無誤後,應於一個月內將本公示催告含附表全文刊登新聞紙(全國版)一日,並務必先校對後,將該新聞紙全版送本院(請勿剪開)。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如未於收受送達後一個月刊登新聞紙,即視為撤回本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五四二條第三項參照)。
四、公告(即刊登新聞紙)滿主文第三項申報權利期間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五、基於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台端於登報時,可自行遮隱台端之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