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催字第8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884號聲 請 人 吳美香即蔡伯津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將本裁定登報(全國版)。 三、持有附表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五、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股票附表: 106年度司催字第884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 │0001│華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2344-84-ND-430372-7 │1 │1000│ │ ├──┼───────────────┼──────────────┼───┼────┼───┤ │0002│華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2344-84-ND-430373-9 │1 │1000│ │ ├──┼───────────────┼──────────────┼───┼────┼───┤ │0003│華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2344-84-ND-430374-0 │1 │1000│ │ ├──┼───────────────┼──────────────┼───┼────┼───┤ │0004│華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2344-84-ND-522855-3 │1 │1000│ │ ├──┼───────────────┼──────────────┼───┼────┼───┤ │0005│華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2344-85-ND-710258-4 │1 │1000│ │ ├──┼───────────────┼──────────────┼───┼────┼───┤ │0006│華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2344-85-ND-710259-6 │1 │1000│ │ ├──┼───────────────┼──────────────┼───┼────┼───┤ │0007│華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2344-85-ND-710260-2 │1 │1000│ │ ├──┼───────────────┼──────────────┼───┼────┼───┤ │0008│華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2344-85-ND-710261-4 │1 │1000│ │ ├──┼───────────────┼──────────────┼───┼────┼───┤ │0009│華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2344-85-ND-710262-6 │1 │1000│ │ ├──┼───────────────┼──────────────┼───┼────┼───┤ │0010│華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2344-85-ND-859199-0 │1 │1000│ │ ├──┼───────────────┼──────────────┼───┼────┼───┤ │0011│華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2344-86-ND-0935879-1 │1 │1000│ │ ├──┼───────────────┼──────────────┼───┼────┼───┤ │0012│華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2344-86-ND-0935880-8 │1 │1000│ │ ├──┼───────────────┼──────────────┼───┼────┼───┤ │0013│華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2344-86-NX-0052837-5 │1 │600 │ │ ├──┼───────────────┼──────────────┼───┼────┼───┤ │0014│華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2344-87-NX-0085655-4 │1 │900 │ │ ├──┼───────────────┼──────────────┼───┼────┼───┤ │0015│華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2344-87-NX-0179141-8 │1 │228 │ │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附記:(本附記內容不必刊登) ★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先行核對上列附表及聲請人姓名,確認無誤後,應於一個月內將本公示催告含附表全文刊登新聞紙(全國版)一日,並務必先校對後,將該新聞紙全版送本院(請勿剪開)。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如未於收受送達後一個月刊登新聞紙,即視為撤回本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五四二條第三項參照)。 四、公告(即刊登新聞紙)滿主文第三項申報權利期間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五、基於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台端於登報時,可自行遮隱台端之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