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催字第8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0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889號聲 請 人 劉柏村即新凱企業社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詳細說明系爭支票遺失過程(內容應包含聲請人是否 已收受票據)。 二、請確認系爭支票發票人公司之正確名稱(台端聲請狀所載, 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不符) 三、請具狀釋明本件與孟凱股份有限公司有何關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