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催字第8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889號聲 請 人 劉柏村即新凱企業社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票據法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匯票依背書及交付而轉讓,並於 支票準用之,票據法第30條第1項、第144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依聲請人所提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發票人為福碩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人為受款人。惟據聲請人自陳,聲請人之貨款支票全由孟凱股份有限公司簽收管理,該支票於孟凱股份有限公司不慎遺失等語,故依聲請人陳述意旨聲請人雖為受款人,卻未曾持有系爭支票,尚不得謂其業經交付而為票據權利人,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即不能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