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2 分鐘讀完 全文 4,05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李麗君
代理人
宋範翔律師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理人
何新台
相對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理人
何宣鋐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相對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代理人
鄒永展 寄板橋莒光郵局第6-106號信箱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理人
陳文郁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代理人
李步雲
相對人
即債權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李伯璋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於每月10日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李麗君(下稱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6年度消債更字第52 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民事裁定在卷可稽,而其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簡稱消債條例)第60條第1項規定,於民國(下同)106年7月19 日發函與全體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命其於文到10日內確答是否同意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函覆結果所示,本件7 位債權人中,除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不為確答而視為同意外,其餘4 位債權人均於期間內表示不同意,故同意及視為同意之債權人人數並未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半數,故不符消債條例第60條第2 項規定之可決條件,此有債權表、本院書面表決通知、送達回執、債權人所提書狀等在卷可憑。惟查:

㈠債務人現於佳力企業社工作,擔任機械維修助手,平均實領月薪為新臺幣(下同)13,500元,此外,並無領取任何三節及年終獎金,有本院106年7月18日訊問筆錄、佳力企業社開立之薪資證明等在卷可憑,堪認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

㈡債務人與配偶及配偶之父母(均84歲)同住,子女均已成年(21歲、24歲)在外工作,並未同住,而債務人配偶之父罹患肝惡性腫瘤、母罹患慢性腎衰竭等疾病,債務人及其配偶須輪流照顧之,均無法全職工作,所提列之每月個人必要生活費用為餐費5,000元、交通費500元、日用雜支醫療等費用500元,合計為6,000元。至於租金10,000元、勞保費1,192元、健保費657元、水電瓦斯、通訊等費用,債務人為節省支出增加清償債權人遂商請由配偶負擔。有本院106年7月18日訊問筆錄、債務人全戶戶籍謄本、生活費用之相關收據、房屋租約、診斷證明書等在卷足憑。債務人上開所列費用,依其工作背景、家庭結構、學經歷及日常生活狀況綜合評價,誠屬生活必要支出,核無過高情事。是債務人將薪資收入扣除其上開生活必要支出餘額,願提出如附件一所示以每月為1期、分6年共72期,每期清償7,500 元之更生方案,係將其薪資所得扣除其自己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全數用於清償債務,核屬盡力清償。

㈢債務人於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為180,000 元(詳見債務人所提財產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前開本院認列債務人之每月生活必要費用),此外,本院裁定開始更生時債務人名下除存款1,527 元外別無有效商業保險保單、動產、不動產,有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本院院內查詢法務部高額壽險資訊連結作業資料清單、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於106年3月10日函文(附於106年度消債更字第52 號卷宗)、債務人臺中市大里區農會及彰化銀行存摺等在卷可稽,足認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540,000 元,已高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以及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數額。

三、相對人即債權人中4人等雖具狀表示不同意更生方案,略以:

㈠更生方案清償成數過低;㈡債務人每月薪資遠低於我國法定勞工基本工資21,009元,債務人企圖以賺取微薄收入降低更生方案還款金額,顯無盡力清償之意願;㈢正值壯年,離退休年齡尚久,應謀新職或兼職以提高還款金額等語。經查:

㈠依101年1月4日修正公布,同年月6日生效施行之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規定、第64 條之立法理由及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第1款第1目及第2 目之規定可知,修正後之法律已將更生方案條件是否公允之考量,改為債務人只要客觀上盡力清償,且清償總金額不低於上開法律規定之數額,即不問其總清償之比例,法院均應裁定認可該更生方案。而本件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堪認已屬盡力清償,債權人仍以清償成數過低或為不同意之理由,實屬無據。

㈡債務人每月薪資僅13,500元,雖低於勞工基本薪資21,009元,乃因其與配偶須輪流照顧配偶之父母,其等年事已高,患有重疾,生活無法自理,故債務人無法從事全職之工作,且債務人勉能覓得工作時間較為彈性之工作,使其能兼顧家庭及工作,賺取薪資償還債權人,已屬難能可貴。其次,債務人因上開不得已之原因,賺取薪資較低,惟為增加清償債權人,債務人亦商請配偶協助負擔部份生活費用,使債務人所列必要生活費用僅6,000 元,縱以債權人所稱債務人之薪資至少須達21,009元始為合理,復債務人之必要生活費用以106 年臺中市政府公告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13,804 元計算,則收支餘額為7,205元,可見債務人所提出更生方案清償金額依經驗法則亦不算低。是債權人僅以債務人薪資偏低即謂其未盡力清償,應屬誤會。

㈢更生方案當依具體情事,以債務人現時客觀上已確定之收入,作為評估其償還能力之基準,以求更生方案履行之穩定性與可能性,至更生債務人有無能力(於短期間內)另尋較高薪之新職或兼職,自當綜合債務人學經歷、所具備之專長技能、當前社經環境、所在地求職率高低、債務人家庭狀況及債務人年紀等因素而為考量,並應得有確實之具體事證,始能據為論斷之基礎,倘無何具體存在或可得預期之事證,即不容徒憑債務人距強制退休年齡尚久,不尋求新職或兼職為由,逕認更生條件非公允或債務人未盡力清償。

四、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雖未獲債權人會議可決,然經本院審酌債務人有固定收入,並願盡力節省開銷,其就上開收入扣除必要支出之餘額已全數用於清償債務,堪認確已善盡個人最大努力為清償;且本件核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 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應以裁定認可其更生方案,惟為建立債務人開源節流、量入為出之觀念,避免其為奢華、浪費之行為,應限制其生活條件,是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偉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林佩倫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