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19 日
- 法定代理人韓蔚廷、郭明鑑、管國霖、黃碧娟、李增昌、劉炳輝、周添財、翁文祺、曾國烈、陳建平、丁予康、吳統雄、李明新、高杉讓、周朝崇、劉五湖
- 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朝舜、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花旗、滙豐、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簡曼純、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飛宏、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林雪娥、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鄭智敏、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廖里薰即廖怡惠即廖珮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廖里薰即廖怡惠即廖珮芸 代 理 人 李思樟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代 理 人 陳朝舜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 代 理 人 簡曼純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陳飛宏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林雪娥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朝崇 代 理 人 鄭智敏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廖里薰即廖怡惠即廖珮芸(下稱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以106 年度消債清字第9 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民事裁定附卷足憑。又本件清算財團之分配,本院認無選任清算管理人之必要,由法院依職權進行為已足。而依卷附本院於民國(下同) 106年12月8日所公告之資產表、本院於107年1月9日召開之債權人會議筆錄所示,債務人名下財產包含三商美邦人壽、保德信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共4 張及對第三人白潮林之債權新臺幣(下同)10萬元,而上開清算財團財產之處分方式,業經本院於107年1月23日裁定,就上開保單部分由債務人提出等值現金之37,000元於清算程序中按債權比例比分配予債權人後,即不處分開上保單並返還予債務人;至於上開對第三人債權部分,因不易變價故不予處分並返還與債務人,有上開裁定在卷可稽。此外,債務人於債權人會議中並承諾,願提出清算期間之生活支出餘額共計81,642元。今債務人已將上開金額共計118,642 元繳交入庫,並已依債權表所載債權比例分配完結,有分配表暨領款通知書等在卷可稽,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偉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書 記 官 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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