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12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127號
- 聲請人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國治
- 代理人
- 黃子凌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楊麗華
- 債務人
- 瑞展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宏利
- 債務人
- 瑞展國際金屬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楊麗華
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㈠㈡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㈠㈡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⑴⑵105年2月2日⑶105年2月4日。
(二)權利種類:⑴⑵⑶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⑴18,960,000元⑵5,040,000元⑶1,2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⑴⑵⑶擔保物提供人向抵押權人永豐商業銀行(包括總行及所屬各分支機構)提供本擔保物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物提供人並確認所設定抵押權之擔保範圍為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約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保證債務(係指債務人擔任他人借款、透支或關係之保證人,則就其所保證之債務於保證期間或未獲清償前,均為抵押權所擔保之範圍。)、信用卡契約等4項。均含其本金、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強制執行之費用、參與分配之費用、其他經雙方所約定之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抵押權人墊付擔保物之保險費用)與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⑴⑵135年1月31日⑶135年2月2日。
(六)清償日期:⑴⑵⑶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⑴⑵⑶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遲延利息(率):⑴⑵⑶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違約金:⑴⑵⑶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⑴⑵⑶1.保全抵押物之費用。2.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⑴楊麗華⑵楊麗華、瑞展國際企業有限公司⑶楊麗華、瑞展國際金屬有限公司,⑴⑵⑶債務額比例:全部。
㈠債務人楊麗華於105年2月5日向聲請人借款15,8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25年2月5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經催告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106年2月5日起未依約繳納本息,計尚欠本金15,202,584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經催告後應視為全部到期;㈡債務人瑞展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邀楊麗華、邱宏利為連帶保證人於105年8月2日至同年12月14日期間先後向聲請人借款共計25,353,922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應按月繳納利息,屆期償還本金,如一次未履行,經催告後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人自106年1月23日起未依約繳納已屆期應償還之本金,計尚欠本金25,013,948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經催告後應視為全部到期。㈢瑞展國際金屬有限公司邀楊麗華、邱宏利為連帶保證人於105年8月2日向聲請人借款1,000,000元,清償日期為106年1月23日,惟債務人屆期未為清償,尚欠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中長期不動產借款約定書、授信及交易總申請書、撥款申請書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上開法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㈠: ┌─┬───────────────────────┬────┬──────┐ │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平方公尺│ 範 圍 │ ├─┼───┼────┼───┼───┼──────┼────┼──────┤ │1│臺中 │ 東區 │旱清 │ │99-3 │97.46 │ 全部 │ ├─┼───┼────┼───┼───┼──────┼────┼──────┤ │2│臺中 │ 東區 │旱清 │ │99-4 │28.48 │ 全部 │ └─┴───┴────┴───┴───┴──────┴────┴──────┘ ┌─┬──┬───────┬────────┬────────────┬────┐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1│1162│臺中市東區旱清│住宅、停車空間 │第1層:56.27│陽台: │全部 │ │ │ │段99-3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 │第2層:56.27│ 29.83│ │ │ │ ├───────┤共4層 │第3層:56.27│雨遮:3.53│ │ │ │ │臺中市東區東英│ │第4層:48.93│ │ │ │ │ │十三街89號 │ │合計:217.74│ │ │ │ │ │ │ │ │ │ │ ├─┴──┴───────┴────────┴──────┴─────┴────┤ │共同使用部分: │ └───────────────────────────────────────┘ 附表㈡ ┌─┬─────────────────────────┬────┬──────┐ │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平方公尺│ 範 圍 │ ├─┼────┼────┼────┼───┼──────┼────┼──────┤ │1│臺中 │ 南區 │半平厝 │ │ 1018-1 │109 │ 51/10000 │ ├─┼────┼────┼────┼───┼──────┼────┼──────┤ │2│臺中 │ 南區 │下橋子頭│ │ 156-2 │1155 │ 51/10000 │ ├─┼────┼────┼────┼───┼──────┼────┼──────┤ │3│臺中 │ 南區 │下橋子頭│ │ 156-84 │1100 │ 51/10000 │ └─┴────┴────┴────┴───┴──────┴────┴──────┘ ┌─┬───┬───────┬─────────┬────────────┬────┐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1│10656 │臺中市南區下橋│住家用 │第9層: │陽台: │ 全部 │ │ │ │子頭段156-84地│鋼筋混凝土造 │ 115.04│ 12.55│ │ │ │ │號 │共16層 │合計:115.04│ │ │ │ │ ├───────┤ │ │ │ │ │ │ │臺中市南區三民│ │ │ │ │ │ │ │西路231號9樓之│ │ │ │ │ │ │ │2 │ │ │ │ │ ├─┴───┴───────┴─────────┴──────┴─────┴────┤ │共同使用部分: │ │南區下橋子頭段10783建號,面積:7797.6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45/1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