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9 分鐘讀完 全文 3,19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23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23號

聲請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相對人
三井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三井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5年10月21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3,6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

(五)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

(十)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三井企業有限公司,債務額比例:全部。嗣㈠債務人三井企業有限公司於105年10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2,3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20年10月26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105年11月26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2,289,728元及利息、違約金等,㈡債務人三井企業有限公司於105年10月28日向聲請人借款7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08年10月28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民國105年11月28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681,734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據、放款帳卡明細單等影本及相對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等正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上開法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 平方公尺   │  範    圍        │
├─┼───┼────┼───┼───┼──────┼──────┼─────────┤
│1│臺中  │霧峰區  │文化段│      │ 350        │63.21       │ 全部             │
└─┴───┴────┴───┴───┴──────┴──────┴─────────┘
┌─┬──┬───────┬────────┬─────────────┬─────┐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                │                          │          │
│  │    │              │                │                          │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要建│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築材料及用途  │          │
│號│    │              │                │合    計  │              │  範圍    │
├─┼──┼───────┼────────┼─────┼───────┼─────┤
│1│444 │臺中市霧峰區文│住商用          │1層:46.62│     無       │  全部    │
│  │    │化段350地號   │加強磚造        │2層:46.62│              │          │
│  │    ├───────┤共2層           │合計:    │              │          │
│  │    │臺中市霧峰區民│                │     93.24│              │          │
│  │    │生路412巷130號│                │          │              │          │
├─┴──┴───────┴────────┴─────┴───────┴─────┤
│共同使用部分: 無。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