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2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242號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游美珠 債 務 人 鄭姍妤即葳勝實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法所定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及依其他法律所定擔保物權人聲請拍賣擔保物事件,由拍賣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29條至第31條之規定, 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72條、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 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所有之不動產聲請拍賣,惟查相對人之不動產所在地,並非在本院轄區,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依前開法條規定,爰依職權移送於有管轄之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