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27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274號
- 聲請人
-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翔玠
- 相對人
- 林季慧
- 相對人
- 潘安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對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0,44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日期:民國131年7月5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㈢嗣相對人於101年7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8,700,000元,借款期限至121年7月23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106年2月2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5,149,58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抵押借款契約書、存證信函2份、對帳單等影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平方公尺│ 範 圍 │ ├─┼───┼────┼───┼───┼──────┼────┼──────┤ │1│臺中 │南屯區 │三塊厝│ │554 │5055.00 │100000分之 │ │ │ │ │ │ │ │ │335 │ ├─┴───┴────┴───┴───┴──────┴────┴──────┤ │所有權人:林季慧、潘安勝,權利範圍各200000分之335 │ └─────────────────────────────────────┘ ┌─┬──┬───────┬────────┬────────────┬────┐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1│5377│臺中市南屯區三│014層鋼筋混凝土 │九層85.81 │陽台12.07 │全部 │ │ │ │塊厝段554地號 │造、住家用 │合計85.81 │雨遮3.40 │ │ │ │ │ │ │ │ │ │ │ │ ├───────┤ │ │ │ │ │ │ │臺中市南屯區三│ │ │ │ │ │ │ │和街67號9樓之6│ │ │ │ │ │ │ │ │ │ │ │ │ ├─┴──┴───────┴────────┴──────┴─────┴────┤ │共同使用部分:三塊厝段5483建號、面積7044.1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335、三│ │塊厝段5484建號、面積13162.3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337 │ │所有權人:林季慧、潘安勝,權利範圍各2分之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