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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274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274號

聲請人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翔玠
相對人
林季慧
相對人
潘安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對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0,44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日期:民國131年7月5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㈢嗣相對人於101年7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8,700,000元,借款期限至121年7月23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106年2月2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5,149,58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抵押借款契約書、存證信函2份、對帳單等影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平方公尺│   範    圍 │
├─┼───┼────┼───┼───┼──────┼────┼──────┤
│1│臺中  │南屯區  │三塊厝│      │554         │5055.00 │100000分之  │
│  │      │        │      │      │            │        │335         │
├─┴───┴────┴───┴───┴──────┴────┴──────┤
│所有權人:林季慧、潘安勝,權利範圍各200000分之335                         │
└─────────────────────────────────────┘
┌─┬──┬───────┬────────┬────────────┬────┐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1│5377│臺中市南屯區三│014層鋼筋混凝土 │九層85.81   │陽台12.07 │全部    │
│  │    │塊厝段554地號 │造、住家用      │合計85.81   │雨遮3.40  │        │
│  │    │              │                │            │          │        │
│  │    ├───────┤                │            │          │        │
│  │    │臺中市南屯區三│                │            │          │        │
│  │    │和街67號9樓之6│                │            │          │        │
│  │    │              │                │            │          │        │
├─┴──┴───────┴────────┴──────┴─────┴────┤
│共同使用部分:三塊厝段5483建號、面積7044.1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335、三│
│塊厝段5484建號、面積13162.3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337                   │
│所有權人:林季慧、潘安勝,權利範圍各2分之1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274號於民國 106 年 06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拍賣抵押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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