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28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285號
- 聲請人
- 張家駿
- 相對人
- 振興不動產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朋
- 債務人
- 褚怡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次按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褚怡暄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5年6月8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本筆抵押物擔保範圍包括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支票、本票保證債務。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06年6月5日。
(六)清償日期:民國106年6月5日。
(七)利息(率):無。
(八)遲延利息(率):按借貸金額依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給付遲延利息至清償日期止。
(九)違約金:每萬元每日貳拾元整計算至清償日止。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褚怡暄,債務額比例:1分之1。嗣債務人褚怡暄分別於民國⑴105年6月6日、⑵105年7月6日、⑶105年10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⑴500,000元、⑵250,000元、⑶8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民國106年6月5日,詎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計尚欠本金830,000元。而債務人將如附表抵押物於民國105年6月8日因信託移轉登記與相對人振興不動產顧問有限公司,惟系爭抵押權存在於信託移轉前,其上設定之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本票、借款合約書等影本為證。另債務人雖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信託移轉登記與相對人,惟依民法第867條及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但書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 平方公尺 │ 範 圍 │ ├─┼───┼────┼───┼───┼──────┼─────┼──────┤ │1│臺中 │潭子區 │潭興 │ │0551-0000 │69.05 │ 全部 │ └─┴───┴────┴───┴───┴──────┴─────┴──────┘ ┌─┬───┬───────┬────────┬────────────┬────┐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1│00098-│地號:臺中市潭│住家用 │總面積:107.2│陽台:3.60 │ 全部 │ │ │000 │子區潭興段0051│加強磚造 │層次面積 │ │ │ │ │ │-0000 │層數:002層 │ 一層:50.40│ │ │ │ │ ├───────┤ │ 二層:50.65│ │ │ │ │ │臺中市潭子區福│ │ 突出物:6.15│ │ │ │ │ │潭路279巷10弄 │ │ │ │ │ │ │ │20號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