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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378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0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378號

聲請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
林淑滿
債務人
傳泓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正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林淑滿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與債務人傳泓工程有限公司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款、墊款、保證債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6年4月26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聲請人持有債務人、相對人及第三人張正杰於106年4月26日共同簽發,票面金額為1,624,800元,到期日為民國106年6月28日之本票1紙。詎聲請人屆期向相對人、債務人及第三人提示本票均未獲付款,尚欠本金共1,025,8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本票1紙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平方公尺│   範    圍 │
├─┼───┼────┼───┼───┼──────┼────┼──────┤
│1│臺中  │潭子區  │大新  │      │250-4       │69.31   │全部        │
└─┴───┴────┴───┴───┴──────┴────┴──────┘
┌─┬──┬───────┬────────┬────────────┬────┐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1│567 │臺中市潭子區大│004層鋼筋混凝土 │一層32.56   │          │全部    │
│  │    │新段250-4地號 │造、住商用      │二層44.88   │          │        │
│  │    ├───────┤                │三層44.88   │          │        │
│  │    │臺中市潭子區大│                │四層27.46   │          │        │
│  │    │新路23巷3號   │                │騎樓15.40   │          │        │
│  │    │              │                │合計165.18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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