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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39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39號

聲請人
癸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炳輝
法定代理人
林東義
法定代理人
林游月娥
法定代理人
林黃寶娥
法定代理人
劉正堯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謝昇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定有明文。次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規定,另依非訟事件法第11條之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謝昇發給拍賣抵押物裁定,惟查相對人謝昇業於民國103年10月27日死亡,此有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當事人於訴訟上欠缺當事人能力,為無法補正事項,其聲請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非訟事件法第1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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