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3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39號
- 聲請人
- 癸輝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炳輝
- 法定代理人
- 林東義
- 法定代理人
- 林游月娥
- 法定代理人
- 林黃寶娥
- 法定代理人
- 劉正堯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謝昇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定有明文。次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規定,另依非訟事件法第11條之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謝昇發給拍賣抵押物裁定,惟查相對人謝昇業於民國103年10月27日死亡,此有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當事人於訴訟上欠缺當事人能力,為無法補正事項,其聲請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非訟事件法第1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