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40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402號
- 聲請人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 代理人
- 陳寶粟
- 相對人
- 賴劉春美
- 債務人
- 方稚樺即蓁蓁異國料理店
- 債務人
- 禾家檸檬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方稚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賴劉春美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方稚樺即蓁蓁異國料理店、禾家檸檬有限公司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款、墊款、保證債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5年1月20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聲請人持有債務人及第三人賴榮達於105年1月27日共同簽發,票面金額為3,199,200元,到期日為民國105年12月16日之本票2紙。詎聲請人屆期向債務人及第三人提示本票均未獲付款,尚欠本金共4,668,8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本票2紙、本院106年度司票字第1952、1953號民事裁定暨其確定證明書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平方公尺│ 範 圍 │ ├─┼───┼────┼───┼───┼──────┼────┼──────┤ │1│臺中 │北區 │錦村 │ │74 │2995.00 │10000分之51 │ └─┴───┴────┴───┴───┴──────┴────┴──────┘ ┌─┬──┬───────┬────────┬────────────┬────┐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1│1235│臺中市北區錦村│012層鋼筋混凝土 │七層90.64 │陽台10.30 │全部 │ │ │5 │段74地號 │造、住家用 │合計90.64 │ │ │ │ │ ├───────┤ │ │ │ │ │ │ │臺中市北區東成│ │ │ │ │ │ │ │路47巷6號7樓之│ │ │ │ │ │ │ │16 │ │ │ │ │ ├─┴──┴───────┴────────┴──────┴─────┴────┤ │共同使用部分:錦村段12432建號、面積3294.6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3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