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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461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461號

聲請人
林維峯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鍾俊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相對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6年3月17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票據、保證。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11年3月9日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年利率6%。

(八)遲延利息(率):每百元每日一角。

(九)違約金:每百元每日一角。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4.因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鍾俊雄,1分之1。緣聲請人持有案外人魏妙倫簽發之支票4紙,金額共計12,726,000元,而相對人於該4紙票據背書,並提供如附表之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4,000,000元擔保上開票款。詎聲請人持上開票據遵期提示後,竟遭退票而未獲付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 平方公尺 │  範    圍    │
├─┼───┼────┼───┼───┼──────┼─────┼───────┤
│1│臺中  │北屯區  │同榮  │      │0000-0000   │447.00    │10000分之273  │
└─┴───┴────┴───┴───┴──────┴─────┴───────┘
┌─┬───┬───────┬────────┬────────────┬────┐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1│02896-│地號:臺中市北 │住家用          │總面積:71.64│陽台:9.66 │  全部  │
│  │000   │屯區同榮段1490│鋼筋混凝土造    │層次面積    │          │        │
│  │      │-0003         │層數:012層      │  十層:71.64│          │        │
│  │      ├───────┤                │            │          │        │
│  │      │臺中市北屯區后│                │            │          │        │
│  │      │庄北路112號10 │                │            │          │        │
│  │      │樓之2         │                │            │          │        │
├─┴───┴───────┴────────┴──────┴─────┴────┤
│共有部分:臺中市○○區○○段000000000○號**683.14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10000分之273。                                                        │
│共有部分:臺中市○○區○○段000000000○號**108.39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17分之0。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461號於民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拍賣抵押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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