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46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461號
- 聲請人
- 林維峯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鍾俊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相對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6年3月17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票據、保證。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11年3月9日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年利率6%。
(八)遲延利息(率):每百元每日一角。
(九)違約金:每百元每日一角。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4.因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鍾俊雄,1分之1。緣聲請人持有案外人魏妙倫簽發之支票4紙,金額共計12,726,000元,而相對人於該4紙票據背書,並提供如附表之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4,000,000元擔保上開票款。詎聲請人持上開票據遵期提示後,竟遭退票而未獲付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 平方公尺 │ 範 圍 │ ├─┼───┼────┼───┼───┼──────┼─────┼───────┤ │1│臺中 │北屯區 │同榮 │ │0000-0000 │447.00 │10000分之273 │ └─┴───┴────┴───┴───┴──────┴─────┴───────┘ ┌─┬───┬───────┬────────┬────────────┬────┐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1│02896-│地號:臺中市北 │住家用 │總面積:71.64│陽台:9.66 │ 全部 │ │ │000 │屯區同榮段1490│鋼筋混凝土造 │層次面積 │ │ │ │ │ │-0003 │層數:012層 │ 十層:71.64│ │ │ │ │ ├───────┤ │ │ │ │ │ │ │臺中市北屯區后│ │ │ │ │ │ │ │庄北路112號10 │ │ │ │ │ │ │ │樓之2 │ │ │ │ │ ├─┴───┴───────┴────────┴──────┴─────┴────┤ │共有部分:臺中市○○區○○段000000000○號**683.14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10000分之273。 │ │共有部分:臺中市○○區○○段000000000○號**108.39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17分之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