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11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1158號聲 請 人 大鵬灣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海清 上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騰翔育樂有限公司就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1紙(票據號碼:CH577821)、內載金額新臺幣2,000,000元,到期日未載, 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後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按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票據法第1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20條第1項 第6款規定,發票年、月、日為本票應記載事項。故本票上 如未記載發票年、月、日,或記載不清難以辨識發票日期者,其本票當然無效,最高法院90年台抗字第37號判例參照。三、經查,本件相對人所簽發之本票(票據號碼:CH577821),因未記載發票日期,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及判例意旨,此票據應屬無效,是故聲請人對之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