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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1235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0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1235號

聲請人
朝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敬軒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新興營造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

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

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何?(因自本聲請狀具狀日為106年2月22日與裁定事項106年2月21日不符)

㈡提示日期為何?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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