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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13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06 日
  • 法定代理人
    陳謐

  • 原告
    協樹興業有限公司法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天石營造有限公司法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1330號聲 請 人 協樹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謐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天石營造有限公司、許明達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㈡確認聲請事項欄㈠記載是否有誤(僅記載債務人為天石營 造有限公司),倘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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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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