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1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195號聲 請 人 建新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明仁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立威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黃建業、王素娥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㈡補立威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補黃建業、王素娥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