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46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4688號聲 請 人 鼎旺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海國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林映碩、鄒淑雯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確認債權人應為「鼎旺」或「鼎昌」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又請求金額為$497880元或$210380元?本件之提示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