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48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4891號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禾聯國際租賃企業有限公司、金偉華、李玟霏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禾聯國際租賃企業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補其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