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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49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26 日
  • 法定代理人
    劉文坤

  • 原告
    群益汽車有限公司法人洪湘沄聲請對於相對人胡金文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4940號聲 請 人 群益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坤 代 理 人 洪湘沄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胡金文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本件是否請求利息,若是,請敘明利息起算日為何日。 ㈡查報票號WG0828698、WG0828699、WG0828700、CH226176 、CH226177號本票請求之依據為何;如無法陳報行使追索權之法律依據,請具狀撤回(上開本票5紙部份,應因尚未至到期日,尚不得提示行使追索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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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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