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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4940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4940號

聲請人
群益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坤
代理人
洪湘沄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胡金文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本件是否請求利息,若是,請敘明利息起算日為何日。

㈡查報票號WG0828698、WG0828699、WG0828700、CH226176、CH226177號本票請求之依據為何;如無法陳報行使追索權之法律依據,請具狀撤回(上開本票5紙部份,應因尚未至到期日,尚不得提示行使追索權)。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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