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49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4940號聲 請 人 群益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坤 代 理 人 洪湘沄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胡金文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本件是否請求利息,若是,請敘明利息起算日為何日。 ㈡查報票號WG0828698、WG0828699、WG0828700、CH226176 、CH226177號本票請求之依據為何;如無法陳報行使追索權之法律依據,請具狀撤回(上開本票5紙部份,應因尚未至到期日,尚不得提示行使追索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