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49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4940號聲 請 人 群益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坤 代 理 人 洪湘沄 相 對 人 胡金文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4件 ,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 處停止強制執行。 ┌───────────────────────────────────────────────┐ │本票附表: 106年度司票字第4940號│ ├──┬───────────┬────────┬───────────┬────────┬──┤ │編號│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到 期 日 │ 票 據 號 碼 │備考│ │ │ │ 新 臺 幣 │ │ │ │ ├──┼───────────┼────────┼───────────┼────────┼──┤ │001 │105年10月13日 │3,000元 │106年4月15日 │CH747098 │ │ ├──┼───────────┼────────┼───────────┼────────┼──┤ │002 │105年10月13日 │3,000元 │106年5月15日 │CH747099 │ │ ├──┼───────────┼────────┼───────────┼────────┼──┤ │003 │105年10月13日 │3,000元 │106年6月15日 │CH747100 │ │ ├──┼───────────┼────────┼───────────┼────────┼──┤ │004 │105年10月13日 │3,000元 │106年7月15日 │WG0000000 │ │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