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49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4941號聲 請 人 群益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坤 代 理 人 洪湘沄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林嘉源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示日為何? 二、確認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如欲請求請釋明利率為何? 三、補正本票原本13紙。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