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49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4941號聲 請 人 群益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坤 代 理 人 洪湘沄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林嘉源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陳報是否向債務人為現實提示?提示日期為何?(所謂提示 者,即現實的向債務人出示票據,不得以存證信函或電話代替。)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